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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楚雄彝族自治州文明行为促进条例》将于7月1日起实施

  6月26日上午,《楚雄彝族自治州文明行为促进条例》(以下简称《条例》)公布施行新闻发布会在楚雄州政务中心举行。

《楚雄彝族自治州文明行为促进条例》将于7月1日起实施

  记者从发布会获悉,《条例》经楚雄州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,云南省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批准,今天正式公布,将于7月1日起实施。

  《条例》以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,传承和弘扬中华传统美德,引导和促进公民文明行为养成,提升公民文明素养和社会文明程度为宗旨,共有五章、三十五条。规定了倡导、鼓励的文明行为和禁止的不文明行为,包括倡导、鼓励绿色环保、健康生活方式、社会互助行为和公共场所、出行、校园、社区乡村、家庭、市场经营、网络等方面的文明行为,同时还针对州内常见的不文明行为,规定了十种应当禁止的不文明行为。同时,规定了相关部门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的职责和任务。对志愿服务、媒体宣传与监督、全国文明城市创建的硬件设施要求等作了规定,并确定每年3月为文明行为促进月。

  发布会上,楚雄州人大常委会秘书长、新闻发言人钟建辉作新闻发布,州委文明办、州司法局、州公安局交警支队、州市场监管局等部门相关负责人就《条例》细则回答了记者提问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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